| 2017年12月22日版本 | 2018年9月25日版本 | 2021年7月14日版本 |
交割方式 | 仓库交割、车船板交割。 | 仓库交割、厂库交割、车船板交割。 | 仓库交割、厂库交割、车船板交割。 |
发票流转 | 增值税专用发票 |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|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|
基准交割品 | 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》(GB/T 10651-2008)(以下简称《苹果国标》)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≥80mm的红富士苹果,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%,磨伤、碰压伤、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。 | 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》(GB/T 10651-2008)(以下简称《苹果国标》)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≥80mm的红富士苹果,其中果径容许度≤5%,质量容许度≤10%(虫伤、磨伤、碰压伤、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≤8%)。 | 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》(GB/T 10651-2008)(以下简称《苹果国标》)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≥80mm的红富士苹果,其中果径容许度≤5%,质量容许度≤20%(虫伤、磨伤、碰压伤、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≤8%)。 |
替代品及升贴水: | 符合《苹果国标》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≤果径<80mm的红富士苹果,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%,磨伤、碰压伤、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,贴水2000元/吨。 | (一)符合《苹果国标》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≥80mm的红富士苹果,其中果径容许度≤5%,10%<质量容许度≤15%(虫伤、磨伤、碰压伤、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≤10%),贴水400元/吨; | (一)符合《苹果国标》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≥80mm的红富士苹果,其中果径容许度≤5%,10%<质量容许度≤15%(虫伤、磨伤、碰压伤、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≤10%),贴水400元/吨; |
理化指标 | 入库时,硬度不得低于6.5kgf/cm2;出库时,硬度不得低于6kgf/cm2。车(船)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。 | (一)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0日(含该日)入库的苹果,硬度不得低于7kgf/cm2;其他时间入库的苹果,硬度不得低于6.5kgf/cm2; | (一)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0日(含该日)入库的苹果,硬度不得低于7kgf/cm2;其他时间入库的苹果,硬度不得低于6.5kgf/cm2; |
车(船)板信息 | 苹果车(船)板信息包括:品种、果径、等级、产地、数量、交割计价点等。 | 无 | 苹果车(船)板信息包括:品种、果径、等级、质量容许度、数量、交割计价点等。 |
交割申请 |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。买方会员响应的,即视为确认,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。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,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;没有撤销的,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。 | 苹果品种当日闭市后,对于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,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,先按照“建仓时间最早的法人持仓优先”原则,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,后由计算机按先车(船)板后仓单的原则予以配对(即配对日)。 | 苹果品种当日闭市后,对于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,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,先按照“建仓时间最早的法人持仓优先”原则,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,后由计算机按先车(船)板后仓单的原则予以配对(即配对日)。 |
复检争议 |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,应协商解决。协商不一致的,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(船)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,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,争议提出方预交相关费用(检验费和差旅费等)。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,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(不含该日)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,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。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。 |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,应协商解决。协商不一致的,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(船)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,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,争议提出方预交相关费用(检验费和差旅费等)。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,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(不含该日)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,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。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。其中,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高于(包括等于)车(船)板信息标示的等级,以车(船)板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,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争议提出方承担;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低于车(船)板信息标示的等级,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,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,买方应当接受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。 |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,应协商解决。协商不一致的,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(船)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,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,争议提出方预交相关费用(检验费和差旅费等)。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,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(不含该日)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,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。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。其中,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高于(包括等于)车(船)板信息标示的等级,以车(船)板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,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争议提出方承担;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低于车(船)板信息标示的等级,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,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,买方应当接受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。 |
仓单注册 | 检验结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注册仓单: | 检验结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注册仓单: | 检验结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注册仓单: |
仓单有效期 | 每年5月第12个交易日(不含该日)之前注册的仓库标准仓单,应在5月的第15个交易日(含该日)之前全部注销;每年5月第12个交易日(含该日)至7月第12个交易日(不含该日)之间注册的仓库标准仓单,应在7月的第15个交易日(含该日)之前全部注销;每年7月第12个交易日(含该日)至9月最后1个交易日(含该日)不受理苹果仓单注册申请。 | 每年5月第12个交易日(不含该日)之前注册的仓库标准仓单,应在5月的第15个交易日(含该日)之前全部注销,每年5月第12个交易日(含该日)至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(含该日)不受理苹果仓库标准仓单注册申请;每年1月、5月、7月第12个交易日(不含该日)之前注册的厂库标准仓单,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(含该日)之前全部注销,每年7月第12个交易日(含该日)至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(含该日)不受理苹果厂库标准仓单注册申请。 | 每年5月第12个交易日(不含该日)之前注册的仓库标准仓单,应在5月的第15个交易日(含该日)之前全部注销,每年5月第12个交易日(含该日)至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(含该日)不受理苹果仓库标准仓单注册申请;每年1月、5月、7月第12个交易日(不含该日)之前注册的厂库标准仓单,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(含该日)之前全部注销,每年7月第12个交易日(含该日)至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(含该日)不受理苹果厂库标准仓单注册申请。 |
仓单整理 | 采用折算方式注册的标准仓单出库时,仓库应提前通知仓单注册人,注册人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整理。注册人未到场整理的,仓库代为整理,整理费用由注册人承担,仓库与注册人自行结算。 | 采用折算方式注册的标准仓单出库时,仓库应提前通知仓单注册人,注册人按照仓单标示的信息进行整理。注册人未到场整理的,仓库代为整理,整理费用由注册人承担,仓库与注册人自行结算。 | 采用折算方式注册的标准仓单出库时,仓库应提前通知仓单注册人,注册人按照仓单标示的信息进行整理。注册人未到场整理的,仓库代为整理,整理费用由注册人承担,仓库与注册人自行结算。 |
违约责任 | 无 | 苹果出库时,货主与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,由质检机构进行检验。其中,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高于(包括等于)仓单标示的等级,以仓单标示的等级为准,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提出争议方承担;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低于仓单标示的等级,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,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,货主应当接受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交割仓库承担。 | 苹果出库时,货主与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,由质检机构进行检验。其中,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高于(包括等于)仓单标示的等级,以仓单标示的等级为准,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提出争议方承担;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低于仓单标示的等级,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,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,货主应当接受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交割仓库承担。 |
厂库出库 | 无 | 苹果出库时,厂库向货主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《产品质量证明书》,货主可到场查验货物质量,厂库应予以配合。 | 苹果出库时,厂库向货主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《产品质量证明书》,货主可到场查验货物质量,厂库应予以配合。 |
厂库质量异议 | 无 | 苹果应在货物出库前提出。 | 苹果应在货物出库前提出。 |
厂库复检责任 | 无 | 苹果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高于(包括等于)仓单标示的等级,以仓单标示的等级为准,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低于仓单标示的等级,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,以实际质量容许度的等级为准,货主应当接受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厂库承担。 | 苹果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高于(包括等于)仓单标示的等级,以仓单标示的等级为准,复检结果确定的质量容许度的等级低于仓单标示的等级,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,以实际质量容许度的等级为准,货主应当接受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厂库承担。 |
限仓制度 | (一)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限仓500手; | 非7月合约: | 非7月合约: |